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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仪器设备丢损赔偿办法
发布时间:
2013-12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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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仪器的损失者应予赔偿:不听从指挥、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;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卸设备配件;尚未掌握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,或不了解性能,盲目动用设备、器材;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、器材的损坏、丢失。
2、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、器材的损失,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:虽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但确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确实难于避免的;因设备、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3、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、器材的损失,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。
4、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,根据具体情况计算:对单价500元以下,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表的损失要按原价的25%计价赔偿;对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学校赔偿办法处理;损坏丢失的设备或零配件,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赔偿金额,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。
5、 发生设备、器材损坏丢失重大事故时,必须立即报告负责人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。
6、 确定赔偿金额后,赔偿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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